2024年上半年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典型案例一: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2月28日,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丙类车间一楼房间内存放有5瓶液化硫化氢。以上情形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茂名某电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4年3月22日,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茂名某电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检维修车间和乙炔气瓶存放间的气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压力表损坏。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违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4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在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2023102401)气体检测时间是2023年10月24日9时5分,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时间是2023年10月24日8时42分,先批准后检测;2.参与自动化仪表调试的调校人刘某英未能提供自动化仪表操作证。情形1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形2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东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茂名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6日,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茂名市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未对安全设备(高压泵安全阀、气罐区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4月28日,茂名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和七迳镇人民政府发现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临时设置油罐储存柴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