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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半年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5-01-22 09:01:48来源:茂名国家高新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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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茂名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12日,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茂名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1.经核查高处安全作业票(作业票编号:20240607H01)的作业人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从事高空作业,时间为2024年6月7日9时10分至2024年6月7日16时。以上情形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广东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违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案

2024年9月15日,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东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1.甲类装置(甲类装置属于三级重大危险源)东北面的动火作业在节假日期间未按照特级动火作业管理;2.施工电缆直接挂在管廊管线上;3.框架动火作业、脚手架搭作业、起重机作业交叉进行作业,脚手架一边搭架一边在使用,脚手架没有踢脚板,脚手架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就使用。上述情形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伍某国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高安市某货运信息部未在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9月12日,茂名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在茂名高新区某村附近停车场内设置一个集装箱,集装箱内存放有一个油罐,油罐储存有柴油。经查,该油罐属于高安市某货运信息部。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信息部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广东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9月23日茂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广东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时发现以下情形: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2#罐(92#汽油)9月20日12:49至17:23反复液位高限报警;9月22日14:13至17:27时4#罐(92#汽油)、2#罐(92#汽油)均液位高限报警;2.储罐高液位报警记录不全,没有原因分析)。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