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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
发布时间:2021-11-11 21:11:41
来源:茂名国家高新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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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
项目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地方性许可措施
一、禁止准入类
4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区市场监管分局
5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区市场监管分局
二、许可准入类
(三)制造业
18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分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获得许可或通过审批
32
未获得许可、认证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的生产经营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0类);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标识
区市场监管分局
(六)批发和零售业
47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特定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区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121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区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一)其他
123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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