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5〕2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名立强化学有限公司)
茂名立强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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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2月份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结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材料,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2日,你公司利用一条白色塑料管将污水车间酸池、碱池、综合调节池、应急池、三效蒸发进水池与雨水调峰池连通,将生产废水经调峰池,再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至河林河。2023年12月26日至29日,你公司利用塑料软管将污水车间废水排放到厂区东南面围墙附近的土地和待建厂房空地上。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河林河水体异常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河林河水体异常污染溯源调查分析的报告》《关于立强化学有限公司土壤受污染情况的调查报告》和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讯问笔录》《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多份《检测报告》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茂名基地综合楼四楼。
联 系 人:林梁琼,联系电话及传真:0668-2661665。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