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高新区市民南片区排洪渠工程(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后公示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茂名基地综合楼四楼,邮编:525000。联系电话:0668-2661671。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高新区市民南片区排洪渠工程(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后公示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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